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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发布
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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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治理改革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基础作用,助力破解招投标领域乱象多、监管难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  17号)要求,健康有序推进我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守信激励的正向引导与失信惩戒的约束威慑效应,按照“一业一地失信、全省都通晓”、“一处不可靠、全省都慎选”的总体要求,构建贯穿招投标活动全链条全过程的“评信、用信、增信”信用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推动重点行业招投标治理改革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台阶。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重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活动。信用监管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含施工方、监理方等)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信用监管活动包括数据归集共享、信用产品构建、信用奖惩应用、信用服务等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责分工

遵循依法依规统分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领导、发改牵头、行业监管、纪委监督、平台支撑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指导协调重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出台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专区,指导协调评标专家评价管理工作。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负责编制本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数据归集目录;制定本行业统一的信用管理办法,优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信用条款;负责建立本行业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依托行业监管平台的信用管理模块开发行业信用评价及标后监管功能。省建设厅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省数据局畅通数据归集共享渠道,依托全省统一交易平台的行业交易模块开发标前提示、评标参考、定标辅助等功能。

四、信用数据归集

(一)数据归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归集投标人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基础信息、招投标活动及履约情况等行业监管信息。省外主体在行业监管系统备案过程中,引导主体通过信用承诺方式自主申报自身信用信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审核。

(二)信息公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招投标信用信息专区,加强信息公示与查询。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建立公示专栏,加强信息公示。

(三)系统贯通。以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为总枢纽,实现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省统一交易平台、行业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全量信息共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实现省内外主体信用信息共享。

五、信用产品构建

(一)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关联穿透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主要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档案。重点对标后履约、信息申报、配合调查等行为进行标签化管理。

(二)信用评价。投标人指标体系应包含公共信用、经营活动、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恶意欠薪、主要人员变更等维度;评标专家指标体系应包含公共信用、履职能力、遵纪守法等维度;招标代理机构指标体系应包含公共信用、经营活动、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维度。细化指标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或按专业分类制定。评价等级划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评价模型要采用数字化手段,自动生成评价结果,更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三)严重失信名单。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依法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推动招投标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地方性法规,明确认定、发布、奖惩、修复、移出等内容,并加大严重失信名单的跨行业领域共享,对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采取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等惩戒措施。

六、信用奖惩应用

(一)完善投标人信用应用。在投标准备环节,由全省统一交易平台提示投标人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自身及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在上传标书环节,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主动向投标人作出原则性信用提示;在评标环节,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赋分;在定标环节,鼓励将投标人信用评价及标后履约、信息申报等信息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在标后再评估环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投标人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分级分类监管。

(二)优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应用。在资格审查环节,招标人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业务撮合环节,引导招标人将信用评价作为重要参考;在日常管理环节,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分级分类监管,并将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优评先的依据。将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纳入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进行关联管理。

(三)加强评标专家信用应用。在专家入库环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专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状况;在日常管理环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信用状况进行定期审查,根据信用评价进行差异化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移出专家库。

(四)构建信用预警机制。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用信情况包括招标人选用严重失信主体或信用等级低的招标代理机构、标后履约职责不到位;投标人不配合信用检查;评标专家选用严重失信主体或信用等级低的投标人等反馈行业主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发现的各类信用风险预警信息共享至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信用服务

(一)降级提醒。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靠前服务,当信用等级下降时,通过推送信息等方式主动告知信用主体,提醒其关注信用状况,积极增信。

(二)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三书同达”机制,助力失信主体重塑信用。

(三)异议处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更新、更正及异议处置机制,畅通异议渠道,做好异议信息台账管理及异常情况的监测分析。

八、其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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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




编辑 : 张毅能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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