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7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建设厅。
联系人:袁维锋
联系电话:18860372077
电子邮件:719811280@qq.com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7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行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具体以招标代理项目在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时录入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在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统一赋码,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绩、市场行为等数据,并将数据同步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
第五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评价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招标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招标投标监管权限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代理项目业绩审核、市场行为评分及相应的异议投诉处理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采用打分制,满分1000分,由综合信息、市场行为两部分组成。
综合信息,对照评价标准予以赋分,最高400分;市场行为,初始分600分,对照评价标准予以扣分,扣完为止。不同行业市场行为扣分累计计算,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评价周期内得分≥900的为A级、评价周期内800≤得分<900的为B级、评价周期内750≤得分<800的为C级、评价周期内700≤得分<750的为D级、评价周期内得分<700的为E级。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生效。
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新进浙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统一赋为C级,有效期一年。一年有效期满,在下一个评价周期按评价标准重新确定等级。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采用企业自主填报、系统自动获取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上传相结合的方式采集。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信息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自主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由其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新进浙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由其首次承接业务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系统自动获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上传的信息,由信息产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上传的市场行为,录入前应当告知被记录的有关事实和依据。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标一评”,其结果纳入市场行为扣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降低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推送信息等方式告知信用主体,提醒关注信用状况。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按“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满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的,以及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在相应的行业管理系统中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消除对该失信行为的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分存在异议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三个作日内通过相应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认定该信息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该部门处理后,仍有异议且有新的证明材料的,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上一级对应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该复核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未处理完成的异议所涉及的信用评价信息暂不计入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经确认属实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可以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检查比例与频次,鼓励加强对其推介宣传。
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代理机构,可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将负面行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负责信用评价申诉处理。
第十八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编辑 : 张毅能
信息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免责声明:本文如无意中侵犯了某方的知识产权,告之即删。